國有國法 加密電子貨幣稅法

     現時在市面上的加密電子貨幣已經多達三千多種,最為人所知的加密電子貨幣要算是比特幣(bitcoin)。所謂的加密電子貨幣通常是儲存在電子錢包(crypto wallet)的,根據劍橋大學的統計,在2017年大概有二百九十萬至五百八十萬的民眾擁有電子錢包。
     由於有些人是以加密電子貨幣為報酬,而這些報酬需要納稅嗎?美國國稅局視加密電子貨幣為財物(property),而非貨幣(currency),所以理應付稅,就如一般的工資收入稅;若是獨立承包商(Independent Contractor),則要付自僱人士的稅項(self-employment tax)。可是,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怎樣衡量加密電子貨幣的價值呢?答案是收取加密電子貨幣當天的公平市場價值(Fair Market Value)。
     除了收取時要付收入稅外,賣出這些加密電子貨幣時如有資產增值,亦要付資產增值稅(capital gain),因為加密電子貨幣被美國國稅局定義為財物,所以有專業人士提出要給予1031同類交換(like kind exchange)的延稅優惠,即交換同類財物所得到的利潤不用即時繳交相關税款,而是在將來被換回來的同類財物賣出時,才要繳交之前所得利潤的相關稅款,然而,當2017 Tax Cuts and Jobs Act立法時,1031同類交換的延稅優惠界定不適用於財物上,只適用於物業(property)上。
     另外,還要考慮國外銀行和財務賬目報告(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簡稱FBAR),FBAR是如果納稅人在海外的所有戶口,在任何時間內,擁有超過一萬美元,每年便要向美國國稅局提交FBAR報表。問題是怎樣去確定加密電子貨幣的存在地呢?所以至今在稅法上還未有最終定案。
     有鑑於此,美國國稅局已成立特別刑事偵查小組,專責調查加密電子貨幣逃稅案件。美國司法部亦於2016年開始向懷疑因加密電子貨幣而逃稅的納稅人發出傳召(summons)。因此,不要以為政府還沒有對加密電子貨幣作出監管,而任意妄為,事實上,在過去幾年,美國國稅局已發出超過一萬封警告信(warning letters)給加密電子貨幣的持有人,同時,根據有關消息,當局已打算將打擊逃稅的方案拓展。
     美國國稅局現在所用的執法方法,就是向懷疑逃稅的加密貨幣持有人發出不同信件,分別是6173信件、6174信件,和6174A信件。6174或6174A信件,屬於通知性質,用意是告訴納稅人要把加密電子貨幣向美國國稅局申報,收信人不需就這些信件向美國國稅局回覆。但6173信件則有著不一樣的性質,有關當局是要藉該信件告訴收件人,美國國稅局已掌握他/她未有就加密電子貨幣報稅的資料,收信人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出回覆。@

◎李兆樑律師、會計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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