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上月從杜拜乘機回美途中,在用洗手間時突遇氣流,在走回座位時,因飛機顛簸厲害,致頭撞到門框,經醫生診斷,造成永久性頸神經損傷。親友鼓勵我提控索償,朋友則認為是浪費時間。請問哪種說法屬實?
答:空中意外偶有發生。航空業在20世紀初,都要求乘客同意接受「華沙公約(Warsaw Convention)」;時至今日,在一般情況下,對空中遭遇傷亡的受害者或其家屬,航空公司最高賠償為$75,000。不少航空公司會在機票上,註明公約所訂賠額的上限,只是一般人都不會加以注意。
1999年的加拿大「蒙特利爾公約(Montreal Convention)」,將賠額加大,並允許受害者或法權家屬,要求航空公司以及涉事員工、製造商或配件供應商,因疏忽或故意隱瞞而導致傷亡,負更重的責任及賠償。例如:飛機過舊、漠視員工反映飛機安全問題等投訴、機件損壞而遲遲不修理或更新替換、逾期或不按規則維修、軟件設計或使用時有嚴重漏洞、忽視駕駛及相關人員精神心理健康或因婚姻糾紛所引起的嚴重問題、安全人員缺乏適當休息、缺乏恰當的入職及更新培訓、安檢漏洞、漠視惡劣天氣等等。
您的遭遇,看來很可能屬於完全的意外,但仍可能有兩個論點可考慮成為追究基礎:
1)按照現代先進天文科學,駕駛員應知道不穩定氣流約略持續多久,呼籲坐著的乘客繫上安全帶是對的;但要求正在使用洗手間的乘客儘快返回座位,卻沒有特別提醒乘客沿途要緊握扶手,以免受傷,就有值得商榷的餘地。
遺憾的是,現在幾乎所有航空公司,在這種情況下,都不會發出上述的提醒。在明知劇烈不穩定氣流大約維持多久的情況下,只呼籲乘客回座位,忽略提醒要緊握扶手,陪審團是否會覺得這是疏忽呢?
2)基於以上論據,機組人員可否請您留在洗手間裡並緊握扶手,直到氣流轉穩再走回座位呢?當機組人員覺得安全,有否走到洗手間,攙扶您回座位呢?如果他們這些有經驗、具體能的人都不敢走動,為什麼要催促乘客自己走回座位呢?
在此,也要提醒讀者們,出外旅遊,應該購備恰當的旅行保險!@
◎文展雲律師 / 文旭慧律師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