親屬移民新規

     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(USCIS),於今年2月15日宣佈,更新的移民官審批手冊(AFM),修訂了第21.3(a)(1)(A)條,並添加第21.3(a)(2)(D)條,涉及連帶申請未成年子女的婚姻關係。這些更新,為移民官裁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I-130配偶申請,提供了最新指引。移民官在審理親屬移民I-130,或同時申請I-485轉換身分過程中,將會使用新規。     

     USCIS局長表示:移民局正採取行動,在現行移民法允許的最大範圍內,強調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移民申請時的特殊考慮因素。更新的指南,補充了USCIS為識別未成年配偶而製定的標記系統。
     移民和國籍法INA原來並沒有規定,I-130表配偶請願書Petition的呈遞人或受益人的最低年齡。一般來說,婚姻的合法性是受制於婚姻所在地司法管轄區的法律。USCIS將考慮,在結婚時受益人或請願人的年齡,是否違反移民法、是否被認定為有效或違反夫妻居住或計劃居住所在地的公共政策。
     美國的一些州和其他一些國家,在某種情況下,可能允許涉及未成年人士的婚姻,包括有父母同意、司法命令、未成年人性解放或未成年人懷孕的情況,但是結婚如果是出於移民目的,那麼雖然婚姻在原居地有效,可能會因與美國移民法的公共政策下產生抵觸而不被授領。
     新政策重點:
     1.評估申請人原居地的法律,以確保婚姻關係在夫妻居住或將要居住的美國州份有效,並且不違反該州的公共政策。
     2.澄清什麼是未經任何一方完全或自由、知情、同意下而發生的婚姻關係,並界定什麼是出於移民目的、沒有誠意的結婚。
     3.重申執行I-864表格上指定的經濟擔保人,並嚴格執行INA第213A條例,擔保人年齡必須至少為18歲。
     從這些修訂可隱約看出,移民局正在為配合將出爐的公共負擔新規而做準備。@

◎陳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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