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化備案合規程序    

 

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(FBAR,Fin CEN114表),通常要在每年的6月30日或以前向美國國稅局申報,故擁有海外戶口的人常在這個時候諮詢:在何種情況下才需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海外戶口的資產、要否付稅;如已多年遺報海外戶口資產,是否有補救方法……

誰需申報海外戶口資產

根據《銀行保密法案》規定,美國納稅人如有財務利益、簽署權,或其他可動用權力的海外帳戶、所有總值在任何時候超過$10,000的海外帳戶,需在每年的6月30日或以前,向國稅局提交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。很多人以為這是新法例,其實該法例存在已久,只是國稅局最近數年才開始積極執法。

海外戶口內資產是否繳稅

其實申報海外戶口內的資產,資產的結餘是不需付稅的,除非該年內有衍生利息,才需要付稅。

違規後如何補救

持續違規,一般有兩方面原因:一是以為國稅局沒法從海外銀行得知納稅人海外戶口資產資料;二是不知道有此法例,違規多年後又不知怎樣重新合規,只好選擇繼續違規。

出於第一種原因違規,實是掩耳盜鈴:國稅局已向多間海外銀行要求提供資料,並成功從多間主要銀行索取美國納稅人的海外戶口資產資料。這些納稅人如被國稅局查稅及核實沒按規定申報海外戶口內資產,可被判高額罰款,更嚴重者可被判入獄。

至於第二種原因,有人盼望不被國稅局找上;有人無聲披露(Quiet Disclosure),即直接修改所有已違規稅表,並一次過申報所有已拖欠的逾期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。其實這兩種方法都不可取,因為都不被國稅局接受,而被國稅局查稅及核實沒按規定申報海外戶口資產,一樣可被判高額罰款及入獄。

合規的解決方法

美國國稅局提供兩種合法的解決方法:

  1. 簡化備案合規程序 (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)
  2. 境外自願披露計劃 (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)

因篇幅所限,本期只介紹境內居民的簡化備案合規程序,所需條件為:美國境內居民;已申報過去三年的報表;未在該些稅表中申報海外戶口資產衍生的利息及為之課稅,虧欠申報該些年份的外國銀行或投資賬戶報告及其他相關報表;違規並非蓄意性的。

如符合以上全部條件,只要根據簡化備案合規程序遞交所要求的報表(必須引用此計劃的特別方式遞交)及繳交虧欠利息及罰款(與被國稅局發現違規的高額罰款有天淵之別),便可重新合規;應找專業人士儘快協助合規,以免被國稅局先發現而施加高額罰款甚至牢獄之災。

 

      ◎ 李兆樑律師

Comments are clos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