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
我經營一家中國餐館,聽到很多同業朋友訴苦,說被員工告到法院,要求補發最低工資及超時補薪,因文件不足而付出巨額賠償,既感冤枉,又覺無奈。我很擔心遇到同樣問 題,請問要如何杜絕此類後患?
答:
您所提出的問題,是這一行業僱主都應注意的。因傳統營運性質,餐飲業常以現金發薪,或以低底薪加小費補充正常最低薪酬支付員工,僱主又往往不記錄員工每天賺取多寡,所以造成證明文件不充 足的問題。
聯邦政府規定,除非各州有不同標準或例外的行業或職 位,最低工資自2009 年生效為每小時$7.25。又除非屬例 外職位,如白領人士或行政管理者等,1 週7 天中,總工 作時間超過40 小時後,所超時間要支付1.5 倍薪酬。除了 餐館侍應外,外賣郎或其他以小費補充底薪者都受到同等 保障。此外,酒店侍者、清潔工人、停車場員工等,都很易被忽略,他們會在律師指導下,將僱主告上法庭。
僱主較易忽略的還有一點,就是聯邦公平勞工標準法 (FLSA) 要求,要記錄員工每天工作時間及領取工資數額。 此外,員工的個人資料,如地址、社安號碼、合法工作證明等,都要有副本備案。所以必須要求每一員工提供以上 資料,確認每週收入達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及超時薪酬 (OT-Over Time),並每天結算收入及簽字存案。
若是可能,不要安排太多時間於少數員工身上,分配均勻,避免超時工作爭議;也不要將不符合傳統工作範圍的差事予員工做;不要將員工視為獨立合約者(Independent Contractor)、發1099 年終收入報稅表,因他們都算受指令為僱主工作經營生意,而應視為一般僱員、發正常的W2 表,這意味著要繳交各項員工及僱主稅金及其他福利保險 費等。
凡是以小費來補充收入的員工,現在的法律仍然要求僱 主支付平均每小時$2.13 的底薪,且不可因員工小費收入可觀、超過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而省略掉。有若干州允許僱主將提供給員工的餐飲、宿舍折為市值來抵銷。
◎文展雲律師主持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