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一位受助者寄出「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」申請撤銷條件的I-751表格,結果兩次都被退回,令其感到莫名其妙。經過查對才發現,是對表格上的身分稱謂產生誤解,導致在不正確的位置上簽名,等於無效。
◎ 兩個基本步驟
申請移民,一般有以下兩個基本步驟:
‧第一步
稱為Petition(呈請或陳情),意思是正式請求(Formal Request),也就是將填好的表格呈送移民局,但填表人本身並非想移民,因其已經擁有公民或綠卡身分,而是為其親屬或僱員申請。
‧第二步
稱為Application(申請),是指移民局核准後發出I-797通知文件,等排期到了,被申請的親屬或僱員(即受益人)可以申請I-485調整身分(如果人在美國境內),或在美國境外等待美領館通知前往面談、獲取移民簽證。
因此,呈請人(Petitioner)是指不為自己而為他人提交申請者;所為之「他人」,乃是受益人(Beneficiary)。像公司為僱員申請H-1B所填寫的I-129表,即是由僱主來簽名,故老闆才是呈請人。所謂受益人,大半是與親屬有關,例如各類親屬移民的I-130表格申請。相對之下,申請人(Applicant)同時又可以是「受益人」的,多是自己申請工作卡EAD、轉換身分I-485、回美證I-131(Advance Parole)等表格。
◎ 幾類不同表格
原則上,親屬移民I-130表格、職業移民I-140表格所列的受益人,都不能為自己填寫表格,也不能簽字,因為他們不是移民局的直接服務對象,移民局也不會接受「受益人」的直接查詢。受益人亦不會收到申請收據、申請結果。很多受益人因分辨不清,而浪費時間去追查個案進展,結果石沉大海收不到任何回覆。
職業移民申請表I-140,通常是由僱主提交申請,但有些類別不需要僱主支持,像「國家利益豁免」NIW類別、EB-1A,受益人可以替自己(Self-Petitioner)提交;EB-1B及EB-2/3的PERM(需要勞工局批准),就需要僱主簽名呈請。
容易混淆的,是「有條件永久居民身分」申請撤銷條件的I-751表格。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提交,這種情況下外籍配偶(即臨時綠卡持有者)才是呈請人,而不是申請人,如果表格簽名位置錯了,移民局就會拒絕接受表格。填寫I-751表時,一定要把這個觀念弄清楚。
另外的情況,是外籍配偶及其子女被配偶施以殘酷精神傷害,或出現配偶死亡、離婚等婚姻改變狀況,臨時綠卡持有者有權以呈請人身分,單獨用I-751表格申請撤銷條件。甚至遭受家暴的外籍配偶,因受VAWA法案保護,可用I-360表格替自己提交申請,無需經過公民配偶同意簽名,但一定要提供充分的證明受虐的文件及確據。
呈請人、受益人及申請人,不易清楚分辨,因此要特別注意所填表格附帶的詳細指示(Instructions),填寫表格之前先要閱讀指示細則,弄明白自己在申請時的身分,並依照該指示逐項填寫,才不會出錯亂套。
◎ 陳熾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