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定義,不容篡改

6月26日,美國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大筆一揮,便將上帝創定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,將所有人類不同種族、不同文化,幾千年以來訂立的婚姻定義一筆勾銷。目前,美國13個不容許同性婚姻的州份,不能繼續禁止同性婚姻,亦不能不承認其他州發出的同性者的結婚證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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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要引用強烈反對這個判決的大法官羅拔士(Roberts)的斥責來回應這五位大法官:「你們當自己是甚麼人?」(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? )這個荒謬的判決不單漠視聖經的真理,也漠視美國憲法給予州的決定權,更侮辱了所有持守「一男一女」婚姻定義的基督徒、天主教徒、甚至回教徒。此外,作為全民總統的歐巴馬,竟然將人民供給他暫居的「白宮」以射燈造成彩虹顏色(代表所謂同性戀權利 Gay Rights),來慶祝同性婚姻合法,這是對不贊成同性婚姻的民眾一種傲慢的和帶侮辱性的舉動。美國的道德淪落到如斯境地,真是既可悲復可嘆!

 

同性戀違反聖經的教導

 

我們必須清楚重申,同性戀行為是罪惡。雖然現今許多人(也可能包括基督徒)同情同性戀者,認為同性戀只是另一種生活方式,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選擇私人的生活方式,沒有什麼大不了。可是,聖經清楚地指出,神視同性戀為嚴重罪惡。在舊約中神毀滅所多瑪城,其中一個原因便是該城男性不論老少,多是公開的同性戀者,天使來到羅得在所多瑪城家中,創世記第十九章如此記載:「他們還沒有躺下睡覺,那城裡的人,就是所多瑪的男人,無論是年輕的或是年老的,都從各處來圍住羅得的房子。他們呼喚羅得,對他說:今晚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?把他們帶出來,我們要與他們同房。」申命記二十九章中如此描述神的憤怒:「又看見了遍地有硫磺,有鹽鹵,有火燒,沒有播種,沒有出產,寸草不生,好像耶和華在烈怒和怒火中毀滅的所多瑪…」。神對多瑪城徹底地毀滅,考古學家相信該城埋在死海海底,到今天還未被找到遺跡。

 

其他在舊約中對同性戀的責備經文甚多,例如,在利未記19:22,神吩咐說以色列人:「你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,像與女人同睡交合一樣,這是可憎的事。」在二十章中說:「如果有人與男人同睡,像與女人同睡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必要把他們處死,他們必須承擔流血的罪責。」。

 

在新約中有關同性戀的經文亦是十分清楚,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說:「因此,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恥的情慾:他們的女人把原來的性的功能,變成違反自然的功能;同樣地,男人也捨棄了女人原來的性功能,彼此慾火攻心,男人與男人作出可恥的事。他們這樣妄為,就在自己身上受到應該受的報應。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著敗壞的心,去作那些不正當的事。」

 

我們應該愛同性戀者,但絕對不可以認同同性戀行為,因為神視同性戀為罪惡。

 

同性婚姻合法化為近年趨勢

 

同性婚姻在中外歷史中極其罕見,聖經舊約和新約都沒有提及。歷史文獻最早有關同性婚姻的記載,是羅馬帝國初期(約主前220年),皇帝埃拉伽巴路斯(Elagabalus)曾與男子結婚。此外,相傳羅馬暴君尼祿(主後37-68年)亦曾與兩個男子結婚。可能由於這些暴君的影響,相信第一至第三世紀都有同性婚姻出現,因為在主後342年羅馬皇帝君士坦提烏斯二世 (Constantius II)下令禁止同性婚姻,違法者將被處死。此後同性婚姻在歷史中幾乎絕跡,公開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外歷史中從未出現,乃是近年的新趨勢。上世紀70年代,西方同性戀者開始爭取社會的認同,讓他們可以公開承認自己的性傾向而不受社會歧視,即所謂「出櫃」(out of the closet)。可是,踏入80年代,提倡同性婚姻合法化一浪高過一浪,在美國第一個州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是麻省(2004年5月),在國際上整個國家容許合法同性婚姻是荷蘭(2001年4月)。

 

聖經有關婚姻的教導

 

婚姻是神在伊甸園親自設立,人類始祖亞當被造後,神認為「那人獨居不好」,故為他造個和他相配的幫手。神「用從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,造了一個女人,帶她到那人面前。」夏娃被造後,神亦宣告說:「因此人要離開父母,和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耶穌也在馬太福音第十九章認同婚姻:「造物者從起初造人的時候,就造男造女。因此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」神對婚姻極其重視,甚至用婚姻來形容基督對教會的愛:「你們作丈夫的,要愛妻子,好像基督愛教會,為教會捨己。」(以弗所書5:25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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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婚姻是「人人平等」嗎?

 

贊成同性婚姻者,最振振有詞的論點,是認為美國法例保障人人平等,不准同性結婚乃對同性戀者歧視,剝奪了他們的人權,令他們成為二等公民。他們甚至拿出美國人以前歧視黑人,不承認黑人與白人婚姻為例,覺得都是一樣歧視,故必須取締。

可是,美國目前各種不同有關民權的法案條款,指明禁止歧視的因素,主要都是有關:膚色、種族、年齡、性別。這些因素不應該被歧視,是因為它們都是屬於與生俱來的,亦即是本人無法決定或控制的。提倡同性戀者應得到平等待遇者,必須首先提出兩個看法:第一,他們認為目前同性戀者受到歧視,第二,他們認為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,就像一個人的膚色、性別等。

 

同性戀者真的受到歧視嗎?我們不否認社會中有一些人對其他人歧視,但並未見到對同性戀者歧視比一般歧視問題嚴重。更重要的,是根據專家(包括遺傳學家顏重剛醫生)研究結論,同性戀絕對不是與生俱來的,即使一個人天生有「同性戀的傾向」,也不等於他一定是同性戀者,故此同性戀者不是「身不由己」,而是一種個人後天的選擇。不少同性戀者信主後放棄同性戀生活,便是明證。所以要將同性戀與膚色、種族、年齡、性別這些人與生俱來的特性相提並論,實在荒謬。

歧視這兩個字英文是DISCRIMINATION,通常我們聽到後的感覺都是反面的,尤其是小數族裔移民,都不願意受到歧視。可是,DISCRIMINATION除了歧視這個解法之外,亦有「分別」甚至「擇善」的意思。其實我們每天過生活都在「擇善」,我們選擇小心駕駛、選擇對自己有益的食物,選擇對自己適合的生活方式等等。神要基督徒「分別為聖」,也是一種DISCRIMINATION。社會也是不斷作「分別」和「選擇」,沒有醫生執照的不可以作醫生,沒有駕駛執照的不可以駕駛,這是對沒有醫生執照的人或沒有駕駛執照者歧視嗎?難到人人都可以不受限制自由選擇駕駛,或人人可自己隨時當醫生便是平等嗎?

 

按贊成同性婚姻的人講法,限定一男一女婚姻是對同性戀者歧視,凡是彼此相愛者,不論性別都應該可以結婚,同性結婚既然否定一切對結婚者資格的「歧視」,那麼三個男人只要相愛也應該可以結婚,否則便是對他們歧視;十個人不論男女只要相愛也可以一齊結婚,否則也是對他們歧視。此外,已婚者也不應該受到歧視,所以他們也應該可以再結婚,甚至父子、父女、母子… 任何人都不應該受到歧視,故也應該可以結婚。大家可以想象到,婚姻的「限制」籬笆被撤除,其他的惡行也會隨之而來。神聖的婚姻制度假如被摧毀,已經搖搖欲墜的家庭制度還能保留嗎?

 

我們維護婚姻為「一男一女」,並非歧視同性戀者。聖經中雖然多處提到要釋放婦女、孤兒、奴隸,幫助他們從壓迫中得到公平的對待,但卻從沒有給予婚姻一個「同性」的選擇。一男一女的婚姻是神唯一的旨意,爭取讓同性戀者有合法婚姻是屬於個人的喜好與欲望,並非遵行神的旨意,故反對同性婚姻並非歧視。

 

宗教自由備受威脅

 

大法官羅拔士指出,從此持異議的宗教人士,將要面對迫害,甚至連免稅的優惠也有可能喪失。如今同性婚姻受憲法保護,同性戀者及他們的同情者必使用反歧視的理由,去控告那些堅持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個人、商業與宗教團體。近來已經有多宗因拒絕為同性婚禮提供產品或服務給的商人,被控告歧視而被罰巨款的事件。預料這類事件會席捲全國,尤其是表明反對同性婚姻的宗教團體,定會有人故意去挑戰他們。最簡單的例子,是要求某教會開放租借教堂行同性婚禮,和要求教會牧師為同性者證婚。

法國革命時有一句名言:「自由,自由,多少罪惡假汝名而行。」今天我們也不禁嘆息:「平等,平等,多少罪惡假汝名而行。」連這個以基督教立國的國家,也是逐漸離棄真道,實在可惜,只有求主憐憫美國。作為基督徒,生活在這個世代,親身經歷聖經中對末世的寫照,除了要靠主站立得穩,明辨與離棄罪惡之外,更應公開表明立場,不要對不法的事情漠視,或是以為事不關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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