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位反對的大法官之論點擇要
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受到美國憲法保護,只是以5票對4票通過。4位反對的大法官包括主要大法官(Chief Justice)羅拔士(John Roberts)都寫了非常尖銳的解釋。以下節錄他們的論點。為了讓讀者了解他們的意思,他們的原文亦刊登在這裡。
法院並非立法院,它不應該理會同性婚姻是否一個美好的主意。在憲法之下,法官有權去申明現今的法律,而沒有有權憑自己意願去制定法律。人民在確定憲法時授權法院去單單行使裁判權,而不是將自己權力與意願加諸民眾。雖然讓同性伴侶結婚這個政策論點有說服力,但從法律的角度,其論點並無說服力,因結婚的基本權利並不包括要求州份改變婚姻定義之權利。
個別州份自行決定婚姻的定義,而該定義是人類歷史中每一個文化都持續使用的,這個情況並不違反理性。簡單來說,我們的憲法並不為不同的婚姻下定義,每一個州的居民有自由將婚姻的定義推廣到同性伴侶,亦有自由去保留歷史傳下來的定義。
對那些相信政府是法治而非人治的人民,五位贊成的法官之判決是令人深深地感到不安的。同性婚姻的支持者,本來已經成功地透過民主程序去說服其他的國民,這個情況在今天結束了,因為五名律師關閉了社會辯論的門,改而將自己對婚姻的看法作為憲法。這種將議題從人民手中竊取的做法,令許多人對同性婚姻的觀念投下了陰影,亦令一個巨大的社會變動更難被人接受。
多數法官的裁判,是一項紓發本人意志的行為,而非按法律施行的裁判。他們宣佈的這項(同性婚姻)權利在憲法上和法庭的先例上都站不住腳。他們故意置「謹慎施法」於腦後,並且無一點謙虛的假象,他們公開地依賴自己對社會不公平的「新理念」,去達到改造社會的構思。結果,法院將超過半數州份的婚姻法律否定了,並命令將人類社會數千年的社會體制改變,到底我們算是老幾?憲法從沒有提到有關婚姻這回事,立憲者因此將夫婦家庭關係這個議題交予州份去決定。
今天的裁決產生了有關宗教自由的嚴重問題,許多反對同性婚姻的民眾是優秀和正派的,他們是因信仰理由而反對同性婚姻,他們實行的信仰自由乃是在憲法中清晰地提到的,不像多數法官們憑空想像出來(有關同性婚姻)的權利。
今天的裁決,是說我和三億二千萬全國人民的統治者,是最高法院九名律師中的大多數。這案件中的意見是與事實相距甚遠,亦是與法院自己認為有權去創造「自由」的權力相距極遠,這「自由」是憲法及其修正案中沒有提到的。這種由九位非經過選舉而產生的小組,對憲法自行作出修改,並在這個過程中聲言是維護自由的做法,掠奪了人民從獨立宣言和1776年革命中贏得自我統治的自由。這是一個法院取代立法院的赤裸裸做法。
多數法官將「自由」原來的意思倒轉,將導致憲法保護自由的功用受到相應的破壞。除了削減政治程序送給予自由的保護,多數法官的判決亦威脅到美國人長期尋求保障的宗教自由。
憲法中的聯邦制度給予不同信念的人民共處於同一個國家,假如由個別州份去決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,結果有些州會通過,有些州則不通過,亦有些州在通過時會連帶通過保護人民良知的權利。今天多數法官令這個情況不可能存在。當他們將自己的看法加諸於全國,他們同時將許多持守傳統思想的美國人邊緣化了。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