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立信託售房產

403-1問:
我們兩夫妻數年前成立了一個信託,並將名下資產由私人名下轉入信託持有。最近有人願以比當年買入價高出許多的價格購買我們的住房,但深怕成交後要繳頗高的利得稅,應該如何處理?
答:
您談及了信託,卻沒說明屬於哪類,故只就「可撤銷或可廢止(Revocable Trust)」及「不可撤銷或不可廢止(IrrevocableTrust」兩大類,作粗略分析。
「可撤銷或可廢止」,即縱使成立信託,立信託者仍可撤銷。以法律觀點來看,這類信託不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法律個體,而是受立信託者直接操控──立信託人,可在生前任何時間,將資產如私人資產般地看待並撤銷這一信託,因此合法的債權人包括政府單位,可以私人原因追索該信託資產。
如果您所立信託屬此類,則該信託所持有的您的住房,仍然算作私人持有。只要該房產符合稅例的居住要求,即出售前五年內有兩年為主要居所(PrimaryResidence),則所獲利潤可享受若干免稅優惠,包括利得稅豁免,夫妻共享$50萬、單身$25 萬。
順道一提:利潤是以最後售價扣除一切合法開支(如經紀佣金、律師及其他服務和銷售開支、轉手稅,或對該房合理裝修等)及購入價計算。若已將該房出租,租金未申報,便會抬高利潤;若因出租而申用折舊(Depreciation),便會相應降低購入成本。有關稅務及成本開支等問題,該請教會計師。
若您所立的持有資產的信託,為不可撤銷或廢止類,一般被看作獨立法律個體,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或部分的州法允許下,立信託者(Grantor or Settlor) 無法廢止該信託,債權人包括一般政府機構,也無法因私人原因而追討信託名義下的資產。
一般來說,當資產轉移入該不可廢止信託時,可以承受該資產在轉入時的市價而非成本價格,故具有出售方面的優勢。若您的售價遠高於當年轉入的市價,便會有支付利得稅的後果,除非在原信託條款中已有預先聲明,談及持有該房產是計劃用來交易或營利(Trade or Business),則可考慮引用「資產免稅交換(TaxFreeExchange)或一般簡稱的1031安排,但要基於出售該房產旨在交換其他投資物業而非套現的前提;如需套現,可在交易完成後,以新物業向銀行重新貸款。如此,聘請專業律師及會計協助較為妥當。

◎文展雲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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